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三十三)
答:会员代表的结构不仅有要求,名额也有限制。依据会员人数,来确定会员代表名额。《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九条规定:“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这一规定,采取分档定额的方法,对会员代表名额作出了新的规定。落实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会员代表的最少名额
只有会员100人以上的,才可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最少30人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会员代表名额就从30人开始,不得低于30人。
分档定额的跨度规律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为什么把100至200人作为一档呢?能否把100至1000人作为一档?因为会员100至200人的小微企业占比居多,单独划分比较合理。如果把100至1000人作为一档,会员人数跨度较大,代表名额幅度不好设置,设置幅度小,会员代表名额区分不开,幅度太大,容易产生混乱。为什么代表名额控制在30至40人呢?很简单,30至40人,跨度为10人,整数方便基层工会和会员群众记忆。以下每进一档,比上一档的跨度扩大10人,也是基于这个想法。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跨度为2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跨度为3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跨度为4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跨度为5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跨度为60人。
代表名额能否突破定量上限
根据不同的会员人数,代表名额设定了下限和上限,比如,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可以突破90人,适当增加几个人,理由是:人数越多民主性越强,越能体现代表性。这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我们不禁要问两个问题:一是既然人数越多民主性越强,为什么不召开会员大会?依据现行的制度规定,会员100人以上不一定非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二是如果增加1个或2个不算超额,增加几个人算是超额?按照这个思维逻辑,代表名额就没有标准,愿意定几个代表就定几个代表,设定代表名额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还是应依照制度的规定,在规定区间内设定代表名额,这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必然要求。
会员代表最多240人是否规定得太死
有人觉得,会员代表最多240人,规定得太死,应该为特大型企事业单位允许增加会员代表名额留下操作空间,比如,从程序上可以增加规定“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名额”。这个问题不是没有考虑过,之所以没有这样规定,理由是:一是调研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以前会员代表名额最多可达500人,确实太多,从制度设计上应该大幅度压缩;二是特大型企事业单位范围难以界定,写上“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上一级工会也难以把握。“适当增加名额”,多少为“适当”?在惯性思维驱动下,一些基层工会很可能以各种理由增加会员代表名额,压缩代表名额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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