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二十一)
答:劳动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与《工会法》第三条相比,增加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怎样理解劳动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含义,不是所有人从事所有劳动都能建立劳动关系。理解劳动关系应把握三个关键点:
(1)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2)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调整,而不能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
(3)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上述规定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而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这时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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