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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十七)

发布时间:2024-12-30   作者:admin  点击量:44 

Q17

基层工会为什么要进行法人资格登记?

答:在我国,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但不同的工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是不同的。《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取得分两种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法人资格是法律赋予的,属于自然取得,无须登记;基层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需要申请登记取得。

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进行法人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需要登记。

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应依照2020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取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主要有四点:

一是确立基层工会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基层工会参与民事活动;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进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


三是实现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


四是衡量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法治意识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法治能力。



注意: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基层工会是分层级的,无论哪个层级的基层工会,只要具备工会法人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而不仅仅是指第一层级的基层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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