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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生育奖励假可奖可不奖? 工会律师:女职工法定权利,公司无权剥夺

发布时间:2025-08-21   作者:admin  点击量:1040 

女职工生育奖励假可奖可不奖吗?

近期

广州市总工会参与调解的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给出了明确答案

生育奖励假并非选择性奖励

而是女职工法定权利

公司无权剥夺


女职工的产假通常由基本产假和生育奖励假组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产假、法定产假。


此外,各省(区、市)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对女职工的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天数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设有男方陪护假或护理假。


在广东,女职工依法生育可享98天法定产假+80天生育奖励假,共178天产假。


被“抹去”的80天奖励假


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任职教研运营,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何女士于2024年6月25日生产一胎,公司给予了98天法定产假。法定产假期满前,公司通知何女士于2024年9月23日返岗,否则将解除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


何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执行80天奖励假未果,遂于202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执行80天奖励假并支付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3192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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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方联调中心在收到市劳动仲裁委对该案进行调解的委托后,迅速启动调解工作流程,第一时间指派工会律师调解本案。工会律师与劳动关系双方初步沟通后了解到,关于80天奖励假,公司方是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所以才与何女士发生了分歧。


公司:奖励奖,可奖可不奖


公司认为80天奖励假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只是广东省的一个地方性规定,而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因此不必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即使给予何女士奖励假,也应按注册地城市规定的60天执行。并且公司认为,既然80天是奖励假,那就是可以奖励也可以不奖励,98天产假期满,何女士就应该返岗。


何女士: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带薪奖励假


何女士则认为,虽然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但公司安排何女士在广州工作,公司应当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支付相应工资。


工会律师释法:

注册地≠履行地,奖励假并非可给可不给


工会律师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公司释法:


1. 公司注册在省外城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劳动保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产假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行政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该条例规定女员工享受80天奖励假。《实施条例》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等事项,如果公司注册地城市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广州的有关标准,而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可按该市的规定执行。但关于奖励假,省外城市的规定是60天,比广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应按该市规定的60天奖励假执行,何女士应享受80天奖励假。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并非是可奖励可不奖励,而是应当给予何女士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单方剥夺。


工会律师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劳动关系双方开展了背对背调解。经过工会律师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80天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的调解方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市劳动仲裁委置换仲裁调解书,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何女士一次性支付5万元,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侵权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产假、奖励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侵害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假可奖励可不奖励,以及按照公司注册地履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经过工会律师的耐心释法,最终使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对女职工维护自身“三期”期间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该案件入选广东省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典型案例。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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